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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22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供稿部门:党政办 作者:杨子颖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6日 09:43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葡的京集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及《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精神,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组成,下设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以当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分配给新葡的京集团的名额为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将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学院。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具体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5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5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新政策文件为准执行)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二)国家助学金的具体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所有学生。

2.符合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3.同等条件下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4.主要以家庭经济情况作为参评依据。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生(含一年级)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三级评审”、“二级公示”、“学生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组织本专业同学进行班级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填报《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该学院的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减少下一学年评选名额直至取消资格。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

(一)校财务处将市财政局划拨的相关经费转至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由平台统一逐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二)转学院或转专业的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不变更,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等情况,即日起停发助学金。

(四)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发现有违纪行为、铺张浪费或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其发放的助学金予以停发或追回并全校通报批评。

(五)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可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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